山东青岛工伤案例:李某因班车事故获赔57万,与橡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理应如此,工人在作业中受伤本应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李某在遭受工伤后,签署了放弃补助金的合同,却又反悔了。他为此奔波于仲裁和诉讼,却始终未能胜诉,这件事确实引人深思。
工伤认定与初始赔偿
2016年5月,李某在下班后乘坐公司班车途中不幸受伤。这种情况被认定为下班途中受伤。青岛市的有关委员会对此进行了鉴定,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莱西市人社局也确认了这一点,认定为工伤。随后,李某向班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到了2017年4月,他成功获得了57万余元的赔偿。由此可见,李某最初是意识到了自己的权益,并且顺利地得到了应有的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的认定准确,赔偿也落实了,这完全依照了法律的规定。这样的例子告诉广大劳动者,若遭遇类似事件,务必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申请应有的赔偿。
签订放弃协议
2017年7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协议。在获得赔偿金之后,他宣布,一旦解除劳动合同,他将放弃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的全部款项。他作出这样的选择,或许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量。或许他当时认为赔偿金已足够,亦或是他并未深思熟虑。
一旦这个协议达成,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将来可能获得的那笔关键补助。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颇为常见,许多工人在受伤后处理事务时可能不够小心,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便草率地签署了这样的协议。
后悔并申请仲裁
2020年3月,李某离职后深感懊悔。随后,他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希望公司能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然而,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拒绝了这一请求。这时,李某或许才真正认识到当初签订协议时的疏忽。
他原本以为还有机会挽回,却没意识到在签署那份协议的那一刻,自己已经丧失了某些权利。这给劳动者们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涉及自身权益的协议上必须格外小心,深思熟虑。
一审判决驳回
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满,遂将案件上诉至莱西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在知晓自身工伤的情况下仍自愿签署了放弃权益的协议,此行为是其行使个人权利的表现。同时,该协议未违反任何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无欺诈或胁迫之嫌,内容合法且有效。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建立在事实和法律之上。李某做出的选择,他需独自承担结果。在法律的约束下,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承诺负责。
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满,于是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判。这样的结果在司法流程中是合情合理的。尽管李某可能心有不甘,但他也不能忽视自己之前所签订的协议。
这一过程彰显了司法的严肃态度,对事实的尊重和双方协议的遵守,正是司法公正与公平的体现。若有人如李某般轻易违背协议,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将面临严重考验。
法官说法带来的思考
法官强调,若职工在下班路上遭受他人伤害,他们既有权向加害者索要侵权赔偿,又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福利。这构成了劳动者享有的两项重要保障。尽管如此,李某却明知故犯,放弃了应得的权利。
受伤之后,若你面临赔偿和可能影响未来权益的协议,你会作出怎样的选择?李某的案例提醒我们,劳动者们应吸取教训,对自己的权益保持警觉。同时,也希望企业不要利用劳动者信息不足来诱导他们签订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协议。对此,大家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点赞和转发这篇文章。